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围政通〔20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保障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新农合制度,旨在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能够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节医疗服务供需矛盾,规范医疗单位行为,抑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
第三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实施年度,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中途不得参加和退出。2011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为参合农民缴纳2012年度参合资金时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是新农合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1、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2、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计划。
3、制定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新农合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补偿制度、基金支付制度、转诊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
4、确定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和补偿办法,组织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
5、指导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保证新农合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