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新农村的有关政策,动员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2、在乡镇府政领导下负责本村农民参合缴费工作,按乡镇管理委员会要求填写参合农民参合信息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并及时发到参合农民手中。
3、负责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执行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负责新农合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新农合基金,做到新农合基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
3、负责转诊审批及特殊病种认定审批,审核医疗补偿费用。
4、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补偿程序、出院即报、就诊即报、补偿公示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及时向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报告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监督。
6、按规定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职责:
1、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新农合的相关工作。
2、建立辖区内参合农民档案及资金收支台帐。
3、负责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初审、垫付、汇总和票据传递。
4、负责对辖区内各村的合作医疗证及参合登记表填写进行业务指导,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做好参合信息微机输录工作。
5、负责参合患者就诊及费用信息网络上传、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出院即报和就诊即报制度落实、门诊统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等工作。
6、审核参合患者身份的认定,防止冒名顶替套取新农合基金。
7、承担宣传、信息统计分析、业务报表等工作。
8、每月在乡政府、村委会、卫生院、辖区村卫生所公示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名单由县卫生局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必要调整。承德市域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暂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