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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章 核销补偿办法

  第十八条 对参合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核销补偿办法:

  1、对发票原件由提供专项资金单位保存的,可以由所住医院出具发票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并出具书面证明。

  2、对费用清单没有注明专项资金补助明细项目的,按以下办法计算补偿;

  补偿金额=(总费用金额-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起付线)×相应级别医院补偿比。

  第十九条 对参合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的补偿办法:

  1、对费用清单没有注明减免明细项目的,按以下办法补偿。

  补偿金额=(总费用金额-不予补偿费用(含医疗机构减免费用)-起付线)×相应级别医院补偿比。

  2、对医疗机构减免费用多于不予补偿费用的,其多出部分再从可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二十条 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核销补偿办法

  1、试点病种范围,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中危)、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六个病种。

  2、医疗费用补偿,0-14周岁患上述疾病的参合儿童,在省卫生厅确定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救治补偿待遇。住院医疗费用没有超过最高限额的,新农合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对农村低保家庭和五保对象中符合条件的患儿,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20%补偿。

  3、患儿住院缴费标准:患儿家属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交纳。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病人到非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自治县新农合补偿方案的规定补偿。

  4、费用结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对出院患儿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参合患儿只交纳自付费用,新农合补偿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5、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出院患儿的《河北省农村参合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救治申请审批表》(应返回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申请审批表)和出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收费凭证、病历首页复印件,用特快专递寄至患儿所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对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患儿,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由患儿家属持《河北省农村参合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救治申请审批表》(应返回县级民政局的申请审批表)和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收费凭证(复印件),到县民政局办理医疗救助。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对报销资料进行审核,于每月25日前分别将上月审核后应拨付给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补偿资金汇至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垫付的补偿资金,新农合管理中心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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