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实施程序、补偿办法等(详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对患宫颈癌、乳腺癌核销补偿办法
1、对患宫颈癌、乳腺癌的参合患者,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手术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救治补偿待遇,住院医药费用没有超过最高限额的(不含术前、术后放、化疗费用),新农合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救治的承担。病人到非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自治县新农合补偿方案的规定补偿。
2、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实施程序、补偿办法等(详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对重症精神病核销补偿办法
1、对患重症精神病的参合患者,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救治补偿待遇(每年仅限于救助一次),住院医药费用没有超过最高限额的,新农合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病人到非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自治县新农合补偿方案的规定补偿。
2、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实施程序、补偿办法等(详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 对终末期肾病核销补偿办法
1、血液透析补偿办法:
(1)每周透析次数在3次以内,每次费用在360元内(固定收费项目为:管道1套、透析器1套、透析液1人份、穿刺针2支、生理盐水6瓶、消毒耗材费用、血液透析操作费用,以下简称“7项”)。符合上述规定的按发生费用的70%补偿。超出金额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2)除以上7项收费项目外,透析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执行自治县2012年住院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
(3)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实施程序、补偿办法等(详见附表)。
2、腹膜透析补偿办法:
(1)每日使用腹膜透析液不超过4袋(特殊情况可放宽到5袋),腹膜透析每袋在42元内(固定收费项目为:透析液1袋、碘伏帽1个,以下简称“2项”),符合上述规定的按发生费用的70%补偿。超出金额发生的补偿款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每次带腹膜透析液由医疗机构掌握,原则上不超过30日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