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以邮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厅办公室登记后,直接交厅政策法规处。
11、厅政策法规处对收受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于收受当日指定承办人。
12、承办人应在承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审批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认为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省水利厅管辖的,由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负责审批;案情重大或有重大影响的,需报厅长或分管厅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
(2)认为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水利厅管辖的,报分管厅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发送申请人。
(3)认为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报分管厅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3、行政复议申请出现本规定第5条第1、2、3、4、ll项的情况,承办人难以认定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3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函》发送申请人,要求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承办人应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第12条予以办理。
14、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1人承办,1人协办。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
(一)一般程序
1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承办人应及时与被申请人联系并督促其提交答复材料。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复材料的,承办人认为需要责令其提交答复的,应报政策法规处处长审批,制作《责令提交答复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的,依照本规定第50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6、承办人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应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