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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3)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5)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职责权限;
(6)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8)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
(9)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
(10)是否存在行政赔偿;
(11)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17、对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1)被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2)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该项法定职责;
(3)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18、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或在行政复议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承办人还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1)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2)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3)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示但承办人认为需要对行政赔偿问题进行审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19、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时,未提供有关证据或未明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的,承办人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提供证据并明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
20、承办人认为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发送第三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1、行政复议期间,第三人要求参加行政复议的,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按前条规定办理;审批不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不同意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发送第三人。
22、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材料后,承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人有权依法查阅答复材料。
23、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有关材料后,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列明被查阅的材料名称、查阅时间和地点、并在查阅表上签名或盖章。
查阅人查阅的材料,限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材料。
24、承办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报厅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机关。
25、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前条规定办理;审批不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告知函》,发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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