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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47、承办人除重点对申请人请求审查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合法的,报分管厅长审批;
  (2)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报厅长审批。
  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决定书》,发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及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48、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但有权机关已对该规定作出过处理决定的,可以不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承办人应当提出意见,报政策法规处处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函》,直接告知申请人有关处理决定。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批
  49、承办人最迟应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前10日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情况;
  (2)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3)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双方的争议焦点;
  (5)集体讨论的意见;
  (6)结案意见和理由;
  (7)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0、结案报告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报分管厅长审批;拟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报厅长审批;依照有关规定应报省政府领导审批的,由厅办公室负责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51、承办人应根据厅领导或省政府领导对结案报告的批示要求,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结案处理。需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由承办人制作后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52、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3)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或者最终裁决的履行期限;
  (7)行政复议决定日期。
  53、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承办人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案件延期的,承办人应在延期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提交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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