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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201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确保电网安全和人民群众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不含表后线)止;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室低压屏(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止的所有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临时施工电源工程除外。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规划设计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住宅配电设施的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核算和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等向供电企业申请施工用电,供电企业应及时为其提供基本建设施工电源的供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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