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物质供应、施工、监理单位。
第八条 为便于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鼓励、支持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电企业建设配电设施。
供电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建设配电设施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供电企业应在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房前完成配电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入住用电条件;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未采取前款方式建设的,供电企业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住宅配电设施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九条 配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并接受电力管理、住建等部门的监督。供电企业接受委托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建设的,应当负责其建设的配电设施(含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并抄表到户。
第十条 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供电企业参加配电设施验收。
配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建部门不得予以备案,应当责令配电设施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配电设施,交付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维护、管理。
经验收合格的配电设施,供电企业依法与配电设施产权人订立协议,办理资产承接和委托管理手续;供电企业负责计量装置(含)以前的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抄表到户。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接收住宅配电设施后,设施的维护、更新等责任由供电企业承担。
供电企业提供24小时故障报修服务。
第十三条 住宅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供电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委托供电企业建设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按相应成本确定。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收取的配电工程款,应建立专户,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