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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办法》的通知
(新政[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五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有关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媒体和市政府或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背景、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起止时间及收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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