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1]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许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行政区域内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许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一次性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市县两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政府应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 救助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县(市)成立由财政、公安、卫生、农机、审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县(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