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1〕94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县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考核是指被考核机关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考核,由被考核机关自主进行。
年度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考核机关于每年年底组织相关单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核。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五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要与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把执法责任制考核列入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留用辞退和晋职晋级等管理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执法单位评优评先相衔接。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