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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情况;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情况;行政执法依据变动后,继续跟踪梳理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调整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案卷管理、案卷评查和案件统计报告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赔偿等行政执法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情况;
  (八)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九)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十)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行政执法文书、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方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责任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90以上分为优秀,60-90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执法责任制不落实、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每年11月份应当将本乡镇、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附件: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

  为了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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