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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和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问责规定的通知

  (一)听证会通知书;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或者专家论证意见;(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
  (二)主持人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和宣布听证会纪律;
  (四)听证监察人宣读是否准予召开听证会的监察意见;
  (五)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等资料;
  (六)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七)决策发言人答辩;
  (八)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委员合议;
  (十)主持人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宣读合议书;
  (十一)听证监察人出具听证会监察意见;
  (十二)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
  第十五条 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应当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认为听证会笔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委员、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基本情况;
  (四)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七)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制作,并加盖听证机关印章。
  第十七条 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书面听证报告、听证笔录以及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报送审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组织的听证会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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