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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五)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向择校生收取学费的行为;

  (七)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继续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的行为;

  (八)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以及擅自下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制定权限的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事关民生,涉及千家万户,各县(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正确估计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面临的形势,提高认识,合理安排,抽调选派业务能力、责任性强的检查人员参与检查工作。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于屡禁不止、屡查屡犯、弄虚作假、刁难对抗检查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不仅要在经济上给予从重处罚,还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并于11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二)突出重点。检查中,要把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旁听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又向择校生收取学费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要将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作为重中之重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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