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度违法用地立案率、查处率、整改率和结案率(10分):截止每年5月30日(省以上主管部门有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立案率、查处率达到100%,整改率和结案率达到95%及以上的,得10分,立案率、查处率达到100%,整改率和结案率达到70~95%的,得8分;立案率、查处率达到100%,整改率和结案率达到50~69%的,得6分;立案率、查处率低于100%或整改率、结案率低于50%的,得0分。
二、组织实施及等级划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和本考核奖惩办法,对本行政区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并依据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照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自评打分(各项累计标准分为100分),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每年10月中旬迳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将于每年10月下旬组成考核组,分赴各县、区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在各县、区自查自评基础上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综合评价、交换意见等形式,根据考核结果以及日常业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确定考核综合分值,依据分值,确定三个等次,分别是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先进,80~94分的为达标,考核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三、奖惩事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目标负总责,县、区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每年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完成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情况采取如下奖惩措施:
(一)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纳入县、区经济社会实绩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并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二)对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耕地保护目标和落实保护措施成绩显著的县、区给予表彰和经济奖励,并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市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
(三)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除国务院、省和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暂停其它非农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由监察部门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