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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商发〔2012〕5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101号)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促进废旧商品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一)备案登记的对象和登记机关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统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均应主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备案登记。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备案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为本辖区内在同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
  (二)备案登记程序和时限
  1、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附件1),并按规定如实填写;
  2、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对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要求其补正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三)备案登记材料及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1、如实填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附件2)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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