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适应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保障范围的城镇户籍居民和农村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职工医保范畴的关闭、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以下统称“困难企业人员”),个人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保险待遇且未纳入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统称为参保人。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参保人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市统一制度框架、统一管理体制、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服务。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按自然年度结算,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风险共担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