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推广使用循环用水、厂际串联用水、中水回用等节能技术,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雨水、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5%。(责任单位: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六)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省、市人民政府在安排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时,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二十七)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推进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以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电力等行业脱硫脱硝、生物脱氮除磷、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农村污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等为重点,支持一批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编制发布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指南,组织实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利用、高压变频调速、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电力烟气脱硫脱硝成套技术、建材和钢铁行业脱硫脱销、有动力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能环保领域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科技厅)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九)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及产品,严格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设备的,严格实行淘汰类差别电价。在国家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深化环境价格政策改革,建立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成本以及环境污染程度等因素的合理环境价格体系。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氨氮、总磷的排污权交易。严格落实脱硫电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脱硝电价。建立价格机制,促进再生水利用及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产与推广应用。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研究污泥处理费用补偿渠道,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江苏电监办)
(三十)完善落实财税和金融政策。加大省级财政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进一步研究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融资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污染企业应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江苏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
九、强化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
(三十一)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标准。制订《江苏省节能监察办法》、《江苏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办法》、《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继续制定实施严于国家要求的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十二五”期间,制(修)订60项相关节能地方标准,倒逼用能单位能效水平持续提升。(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
(三十二)强化节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完善监察监测手段,提高检测仪器装备和经费保障水平,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减排监控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建设,推进在线监测有效性审核,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三)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应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20吨以上锅炉在线监控系统实现省级联网,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污水处理重要工况参数接入在线监控平台,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除污染防治项目以外的项目环评,暂缓下达除污染防治项目以外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电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