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坚持环境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继续实行突出环境问题报告、监察情况月报和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告知制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的后督察。进一步加大工业园区、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采取区域限批、行业限批、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措施,严厉打击偷排和超标排放污染物、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继续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及时公开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环保不达标企业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指挥系统与平台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应急现代化程度。严格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与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认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建立各级政府统一指挥,环保、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联动的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切实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按照“五个第一时间”原则,高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二、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五)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全面划定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开展全省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动态调查与评估,实施综合整治,切实加强管理。通过水源涵养林和湿地建设等措施,提高饮用水水质达标率。完善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六)着力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
严格实施《安徽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合理调整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加强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执行定期检查监测和零报告制度,建立涉重金属环境危害与职业危害联合整治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涉重金属企业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因重金属污染造成事故或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的,严格实行问责制。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