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的意见
(益政办发〔2010〕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益政发〔2010〕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的意义
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是通过专业机构发起设立,将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集合,实行“统一担保、统一冠名、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融资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是解决企业中长期资金短缺问题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是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加快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具有融资成本低,资金使用周期长、稳定性强的特点,同时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对提升中小企业的市场形象,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突出作用。当前,我市中小企业融资仍然十分困难,组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对于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发行工作。
二、积极支持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涉及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收费的,免收行政性费用,事业性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服务性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二)在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存续期,市财政适当安排资金,对担保企业提供风险补偿。
(三)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益政发〔2009〕3号)精神,发债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前一年的税收为基数,在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存续期,企业年度新增税收的市、区县(市)留成部分的30%,由税收受益地以企业发展基金的方式奖励给发行企业,以降低发行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
三、加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债券发行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