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汕头市“万家企业”范围
汕头市“万家企业”是指纳入国家和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名单的我市20家企业(下称:“万家企业”),均为独立核算的重点用能单位,包括:
(一)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客运、货运企业和沿海、内河港口企业;或拥有600辆及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货物吞吐量5000万吨以上的沿海、内河港口企业;
(三)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宾馆饭店、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及以上的学校。
为保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连续性,国家和省原则上“十二五”期间不对万家企业名单作大的调整。“万家企业”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统计局将调整名单及理由及时报省经信委审核备案。“十二五”期间新增重点用能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依法强化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强化公众监督,推动“万家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为主,政府引导。“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指导、扶持、激励、监管等措施组织实施。
2、统筹协调,属地管理。市经信局负责“万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区监管企业、以及协助做好属地“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具体实施工作。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按国家和省的要求,接受市节能主管部门(经信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多措并举,务求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责任考核,落实奖惩机制,推动“万家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取得节能实效。
(三)主要目标
“万家企业”节能管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节能机制基本形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十二五”期间,“万家企业”实现节约能源约339246吨标准煤,其中纳入国家万家企业实现节约能源326342吨标准煤。(国家、省下达的“十二五”“万家企业”节能量具体目标见《通知》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