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0〕5号)
《益阳市城市亮化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7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胡衡华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益阳市城市亮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亮化工作,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包括道路亮化、建(构)筑物亮化、桥梁亮化、庭院亮化、广场亮化、公园亮化、绿地(含树木、草坪)亮化、水体亮化、广告门匾亮化以及公共装饰性亮化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亮化。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财政、城管、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亮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统一规划、突出重点、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亮化应当突出城市主、次干道和重点区域部位,同时兼顾其它路段和区域。市区范围内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实行亮化:
(一)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但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度≥50米的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二)道路、桥梁、广场、公园、景观带、景点、街心花园、游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发射塔、接收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