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0〕6号)
《益阳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7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胡衡华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益阳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卫生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和实施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实施房屋建设、房屋拆除及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安全、优化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房地产、安监、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七条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