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且符合要求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两侧的施工现场,其脚手架外侧鼓励采用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不透尘材质进行安全防护。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上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屋、工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三)在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砼搅拌,严禁敞开式搅拌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房屋拆除爆破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的时段,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房屋拆除作业。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四)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施工产生的渣土、泥浆及废弃物应当随产随清。暂存的渣土应当以围档形式集中堆放并全部遮盖,不得露天存放,不得让其外溢。
禁止将建筑物内的垃圾向外凌空抛撒。
(六)施工单位运输工程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沿途丢弃、遗散。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经批准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但道路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