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措施。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沉淀后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八条 除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事先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车行道或过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工程建设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在征得市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因施工产生的道路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高层建筑施工超过八层应当每隔四层设置简易厕所;
(五)设置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在生活区设置食堂及就餐场所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制定并实施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七)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宿舍内净高不得低于2.4米,走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宿舍必须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住宿人数不得超过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