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档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现场,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施工现场范围内存在施工作业或尚未清理工场的,不得拆除现场围档,因施工需要拆除的,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围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处以罚款: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二)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计提、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设置封闭围档或设置封闭围档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