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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力度及专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加强各类报表基础信息的审核,并在基础信息一致的前提下完成数据的分别录入。保证在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中,同一调查单位的基础信息一致。在环境统计年报上报前,务必完成各类报表基础信息的审核。

  七、加强污染物排放数据的核算。做到污染数据在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中基本一致,在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中按照普查系数计算。

  八、做好专项调查数据,尤其是环境统计数据与总量核定数据的衔接。各地总量控制部门要参与专项调查数据的审核,已上减排设施或已关停的企业,在总量核定中暂没有认定减排量的,要计入统计数据。

  九、进度要求:

  (一)3月16日前完成环境统计数据的复核上报。对各地3月5日上报的环境统计数据库,我厅已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尽快反馈各地,望各地抓紧复核、修正,并于3月16日前,在保证统计年报中各调查单位基本信息与申报登记和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中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新环财发〔2010〕60号文件要求上报。

  (二)4月1日前,完成2009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的上报。

  (三)将2010年排污申报登记和2008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的上报时间,分别由3月5日和4月1日调整到5月1日前,上报要求仍按照新环财发〔2010〕60号文。

  十、自治区督导员要按照自治区下发的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质量审核要求(见附件1)的内容进行工作,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在完成本辖区工作的基础上,提交数据审核工作报告。

  十一、其他。请各地将此文件转我厅派往各地的自治区督导员。部分技术问题答疑见附件3。

  附件:
  1、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质量审核要求(略)
  2、2009年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名录筛选方法
  3、部分技术问题答疑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2:
  2009年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名录筛选方法

  一、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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