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十一五”减排计划的减排工程进展情况、依据产业结构关停情况;已建成减排项目的生产规模、产品产量、原辅材料消耗量、耗水量、耗电量、耗煤量和煤质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及主要污染物达标、达总量排放情况。
(四)重金属污染源。检查各地州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实施重金属污染源双月监测制度,开展重金属污染源排查和集中整治情况。检查重金属企业主要产品及规模、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及达标排放情况;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和措施情况。
三、检查频次及方法
(一)监督检查频次
1、自治区联合检查组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污染源联合监督检查,并对各地、州、市污染源联合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每次对直征企业检查率和监督性监测率为100%,对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联合抽查、抽测率不低于25%;对国家、自治区限期治理及挂牌督办企业和自治区“十一五”减排项目抽查率不低于50%,对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抽查率不低于10%。
2、各地州市联合检查组对国家、自治区和本级的限期治理及挂牌督办企业、辖区内国控及纳入“十一五”减排计划的污染减排项目监督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按要求填报减排企业监察系数。对国家、自治区和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及辖区内区控重点污染源、地区重点污染源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非重点源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对区控和地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非重点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前进行一次检查,在生产期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监督性监测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3、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污染源、限期治理及挂牌督办企业、减排项目和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按照本方案要求,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环保设施和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污染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情况、限期治理企业和挂牌督办企业治理工程建设、运行及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