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更好的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的要求,决定开展一次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这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省政府和长春市、吉林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由各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具体清理工作由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具体工作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
(四)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需要的,确认继续有效。
三、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2010年5月15日下发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作出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集体土地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实施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地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应该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同时,对不符合《紧急通知》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规定也一并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