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四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四政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四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是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项目安排、采矿权的设置及其审批、招标、拍卖以及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提高集约化水平,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三、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各地要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力招商引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矿产资源和后备资源,为我市矿业及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基础信息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激励机制,改善矿业投资环境,鼓励社会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提高重要矿产的供应能力。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要经常组织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