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主要从事为居民、群体、家庭、组织和社区提供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安全服务、环境保护服务等公益性服务工作以及协助政府部门为居民提供行政代理服务和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市、区、镇(街道)和社区均应大力培育和发展公益类社会组织,其中各区(功能区)重点督促和推进面向镇(街道)和社区居民以志愿者组织、义工组织、互帮互助组织为重点的公益组织发展。
(二)制定《珠海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1、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门槛
一是适度放宽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和场所的限制;二是对社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实行镇(街道)备案制。
2、加强管理与引导,确保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1)强化准入管理。
第一、对申请成立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个人或组织,严格审查其宗旨、目的和拟开展的业务范围。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开展成立登记工作。
第二、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活动地域,按行政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在全市范围内活动的由市民政局登记管理;在行政区范围内活动的由行政区民政局登记管理,其中以功能区作为活动地域范围的,由市民政局负责登记管理、功能区社会发展(社会事业)局负责日常的监管和年检初审工作;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镇(街道)和社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由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实施备案登记。
第三、在同一行政区域或社区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不予批准成立。
第四、鼓励本镇(街道)范围内相邻社区之间设立综合性的社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壮大社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实力和影响力。
(2)强化运作引导。
第一、实行民间化运作。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任职;确须担任的,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报当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能担任。
第二、加强党建工作。将专职人员中达到3名及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列入登记和年检的必备条件和内容,强化党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
第三、加强绩效与财务管理。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年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和工作报告以及本年度的活动安排;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其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委托财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