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90.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9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92.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育幼养老保障的政策:
93.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94.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95.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住房保障的政策:
96.个人对外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97.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8.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9.对个人转让自用房屋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0.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①离婚财产分割;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0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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