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105.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0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07.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108.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09.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110.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1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12.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13.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对被拆迁居民在改建中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14.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15.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
116.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117.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促进公共环境改善的政策:
118.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0.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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