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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经过年检)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软件产品样品;
  (五)著作权证明材料;
  (六)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七)其他补充说明及证明材料;
  进口软件产品,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出申请,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八)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九)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第五条 黑龙江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软件产品登记机构(黑龙江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协会)负责省内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第六条 对软件产品登记的审查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结合技术测试的方式,必要时还将进行现场审查和测试。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做好情况说明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由黑龙江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查的软件产品申请材料,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部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黑龙江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企业可凭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主管税务机关所要求的材料办理税收优惠事宜。
  第八条 未能通过评审的,限期一周内整改,改进后仍未通过评审的产品,不予登记。
  第九条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企业可在登记有效期满前向软件产品登记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超过有效期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不予延续,须重新办理软件产品登记手续。
  第十条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变更和换证。
  (一)由于企业的发展或其他原因经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变更注册名称的,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作废,企业须在3个月内提供包括工商变更手续在内的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申请变更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企业停业或转产的,其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作废。
  (三)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升级等原因,导致软件产品有明显改动的,须重新申请软件产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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