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年检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年检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2〕26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私个协会:
  为做好2011年度企业年检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工作,市局制定了《2011年度企业年检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2011年度企业年检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工作方案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年检、年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制度,是夯实监管基础、履行监管职责、营造良好市场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各分局要按照市局年度工作精神,积极为首都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为社会公众需求服务,树立政府部门良好公众形象,加强“两个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继续落实“守信宽待、失信严查”的信用监管原则,强化服务意识,落实服务措施,查处违法行为,纠正违法状态,促进企业、代表机构健康发展。
  二、工作实施
  (一)年检、年报准备工作。(2012年2月23日至2月29日)
  1.动员部署和人员培训。各分局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科与科、科与所,及年检、年报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适时召开年检、年报工作动员部署会,组织有关人员专题培训,掌握年检、年报工作流程,熟知年检、年报系统操作,为年检、年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各分局要进一步完善年检、年报平台服务设施,统一上墙公示内容,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年检、年报法规,提示企业和代表机构按时参加年检、年报。
  各分局年检、年报人员如有变动,相关年检、年报承办单位部门管理员要在“市场主体网格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网格监管系统)中调整用户角色。对尚未认领的企业,相关年检承办单位部门管理员要在“网格监管系统”中及时认领、指派。
  2.重点审查与标注。重点审查旨在解决日常管理中难以解决的问题,重点审查的范围包括日常监管发现和有关部门函告的具有以下问题的企业:
  (1)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企业;
  (2)自然人重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3)案件未结需要当事人配合;
  (4)注册资本逾期未缴齐或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和抽逃出资;
  (5)上年度未参加年检、年报或本年度逾期申报年检、年报;
  (6)注册住所(地址)、驻在场所查无;
  (7)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或许可(审批)失效;
  (8)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
  (9)拍卖企业举行拍卖活动未备案;
  (10)改变其他登记(备案)事项未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11)登记证驻在期限届满未办注销登记;
  (12)代表机构隶属外国企业已终止;
  (13)代表机构涉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14)其他问题需要审查。
  对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企业及代表机构要在“网格监管系统”中进行标注。其中“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企业”、“自然人重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案件未办结”、“注册资本逾期未缴”、“上年度未参加年检”、“注册住所(地址)、驻在场所查无”、“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或许可(审批)失效”、“登记证驻在期限届满未办注销登记”,由系统自动进行审查标注;其余涉及审查的企业及代表机构,由分局业务科或工商所制作审查标注企业及代表机构名录,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统一标注(分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科的,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及代表机构的标注工作;属于其他分局来函提请审查标注的,调整年检管辖,由企业监督管理科办理),并报市局企业监督管理处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备案。各年检、年报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审查标准与报批、备案程序,不得自行扩大审查范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