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重点支持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三、申报建设内容
(一)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保育、监测、宣教等能力建设。
四、补助额度
示范自然保护区项目省财政补助金额不高于200万元,非示范自然保护区的项目不高于100万元。
五、申报条件
(一)有专门管护机构和专职编制人员、主要负责人已到位、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运营高效。
(二)有独立账户,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级较高。
(三)社区关系和谐、资源管护良好、无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所在市、县支持自然保护区建设,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扶持,能够参照议案补助资金配套比例落实财政投入的项目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五)申请示范自然保护区项目的单位需列入经省政府同意的《广东建设自然保护区示范省实施方案(2009-2015年)》。
六、申报程序
本专项资金实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逐级申报制度。
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的项目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县或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会同级财政部门逐级联合报送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按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地级以上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报送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顺德、兴宁、紫金、封开、南雄等县(市)的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可直接报送省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进行项目初筛后,送省林业局汇总。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排序,制订资金安排计划。
七、申报要求
(一)上报时间
项目申报材料于2011年10月25日前上报省有关部门。
(二)审核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所报项目及所附相关材料的必要性、完整性、可行性。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主要包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申请项目资金的文件、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实施计划、管护机构成立批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