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1]103号)
市水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筹集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4.60元调整为5.80元;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4.00元调整为5.20元。
二、提高武清、宝坻、蓟县、静海和宁河区县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3.00元调整为3.40元;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40元调整为2.80元。
以上新调增的地下水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三、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取用水,暂不征收地下水水资源费。
四、地下水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