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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方案。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和方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报省经贸委。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承诺书。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工作承诺书。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负责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负责处置违法、违规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制定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妥善处置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因公司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风险事件,维护经济社会安定稳定。

  (三)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意见,尤其是对发起人(或股东)的审核意见;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自收到申报方案的完整材料后,经准入审核专家组论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符合筹建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经贸委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经贸委批准筹建之日起90个工作日,期满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第十九条 筹建期间若发生出资人、注册资本金等重大事项变更,需重新审核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业申请书;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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