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

  (三)其他经费:免费婚检宣传工作经费,列入各地财政年度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预算。
  八、部门职责
  免费婚检工作由各级卫生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妇儿工委办等部门积极协助,齐抓共管,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一)卫生部门。制定免费婚检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依法严格审批准入婚检执业机构,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组织开展婚检、优生优育、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监督检查全市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管理服务质量,并按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范服务行为;做好免费婚检补助经费的审核、申报工作,按规定向免费婚检工作承担机构拨付兑现补助资金。负责定期向政府报告免费婚检工作情况。
  (二)民政部门。负责在所辖婚姻登记机关明显位置张贴与免费婚检相关的政策规定及其他宣传材料;发放《昆明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联系卡》,窗口鼓励准婚人员自愿参加免费婚检;协同卫生部门审核接受免费婚检的实际人数;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参考婚前医学检查意见;建立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辖区婚姻登记数、发卡数等情况汇总到卫生部门。
  (三)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免费婚检所需经费,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人口计生部门。依托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深入宣传婚检、优生优育、避孕、性等方面的知识,提高社会大众对婚检的认识。
  (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开展各种婚检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青年、妇女特别是准婚人员及其亲属对免费婚检的内容和意义的认识,促进免费婚检顺利实施。
  (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本地区免费婚检的宣传工作,通过发布公益广告、举办讲座和图片展、发放宣传资料、组织专题活动等形式,大力营造积极参加免费婚检的舆论氛围。
  (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居民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准婚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婚检机构擅自增加或减少免费婚检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或者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以及医德医风败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