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交易所”市场化配置的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占有或拥有行政资产的部门或单位向“交易所”申请挂牌登记。
申请挂牌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资产权属或归属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2.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关于挂牌底价、挂牌条件的书面意见;
3.按规定需评估的项目应提交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4.其他所需材料。
(二)公示。经审核后“交易所”将通过网络等公开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首次挂牌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交易。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可采取竞标、竞价、拍卖等法律允许的公开竞争方式进行。采用竞标方式的,由相关评议工作组通过综合评分确定权利受让人或权利承受人。
(四)签约。成交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书,并由“交易所”出具鉴证书。
(五)结算。凡属必须上缴国库的资产收益,应及时上缴。
五、对于特殊情况不适宜挂牌交易的行政资产,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协议交易。
六、对于应通过“交易所”市场化配置的行政资产,凡未提交“交易所”出具的鉴证书的,工商、国土、住建、国资、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在行政资产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资产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要求交易各方终止交易活动,必要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
(二)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行政资产交易价格的;
(三)受让采用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对受让方的选择以及交易合同签订的。
八、财政、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资产配置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对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存在行政过错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