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公务员局业务工作审定程序(试行)》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64号)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公务员局业务工作审定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局办公室。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公务员局业务工作审定程序(试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一、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
(一)政策依据: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委办〔2006〕55号);《招聘简章》。
(二)办理条件:
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结构均有空缺。
(三)所需材料:
《机构编制管理证》。
(四)办理程序:
1.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申报;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受理并会同有关处室提出初审意见,拟定《招聘简章》;
3.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查同意,局长办公会审定;
4.发布《招聘简章》;
5.组织报名(网上报名由市人事考试办公室牵头负责;现场报名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牵头负责);
6.市人事考试办公室组织笔试;
7.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审查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8.市人事考试办公室会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组织面试;
9.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审查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组织体检、考察,拟定聘用人员;
10.报分管局长、局长审定后行文批复;
11.凭批复文件、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以及相关材料,按照聘用人员的身份,到有关职能处室办理手续:原在职录用制干部和工人--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办理调动及入编登记手续;未就业毕业生和原在职聘用制干部--由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就业、调动及入编登记手续。
12.工资福利处办理工资审核手续。
(五)办理时限:
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相关处室(单位)在工作日内随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责任单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电话:83732198
工资福利处;电话:83705265
市人事考试办公室;电话:85608529、80800320
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电话:85608511
二、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及调出本市人员的人事手续申办
(一)办理条件:
调入单位的人员编制、岗位结构以及领导职数均有空缺。
调出人员符合有关规定且调入地区(单位)有同意接收的手续。
(二)所需材料:
调入人员的所需材料--
1.《调动审批表》;
2.《机构编制管理证》;
3.拟担任领导职务的,由任命机关出具拟任职务函(附:组织部门审定的竞争上岗或不竞争上岗的批复);
4.本人档案。
调出本市人员的所需材料--
1.《调动审批表》;
2.《机构编制管理证》;
3.本人档案。
(三)办理程序:
调入人员的办理程序--
1.单位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受理;
2.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审查并会同有关处室提出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定表》;
3.根据调入人员的情况,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按照下列程序上报领导审定:
(1)市直事业单位之间“顺向”或“平行”调入的,报分管局长审定。
(2)市直事业单位之间“逆向”调入的,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查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3)外地(含部省属驻徐代管单位)和县(市)区调入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的,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4)其他特殊情况需调入到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的,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4.领导审定后,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通知单位办理调动等手续;
5.凭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以及相关材料,按照人员的身份,到有关职能处室办理手续:原在职录用制干部和工人--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办理调动及入编登记手续;未就业毕业生和原在职聘用制干部--由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就业、调动及入编登记手续。
6.工资福利处办理工资核定手续。
(调出本市人员的,由有关职能处室受理并审查提出意见。凡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或中级职称及其以下人员,由处室随时办理;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人员,报分管局长审定。)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定。
(五)责任单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电话:83732198
工资福利处;电话:83705265
市人力资源办公室;电话:85608511
三、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的人事手续申办
(一)办理条件:
符合政策性安置的相关规定,有关安置主管部门出具安置手续。
(二)所需材料:
1.有关安置主管部门(如军转办、退役士兵安置办等)出具的安置报到手续及经分管局长、局长审定同意的花名册;
2.《机构编制管理证》;
3.本人档案。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受理;
2.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审查并会同有关职能处室提出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定表》;
根据安置人员的情况,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领导审定后,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凭相关材料办理调动、入编等人事手续;
3.工资福利处办理工资核定手续。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上报审定。
(五)责任单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电话:80801350
工资福利处;电话:83705265
四、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内部提任的审核
(一)办理条件:
提任单位领导职数和岗位结构有空缺。
(二)所需材料:
1.任命机关出具拟任职务函(附:组织部门审定的竞争上岗或不竞争上岗的批复);
2.《机构编制管理证》;
3.本人档案。
(三)办理程序: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受理并审核提任单位的职务职数、资格条件及程序等,填写《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科级干部提任呈报表》;
2.报分管局长审定。特殊情况需超职数的,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3.领导审定后,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通知单位正式任命;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凭相关材料办理岗位调整等人事手续;
5.工资福利处办理工资核定手续。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上报审定。
(五)责任单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电话:80801350
工资福利处:电话:83705265
五、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核减的审核
(一)政策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受理条件:
符合干部任免的相关规定。
(三)所需材料:
1.任免机关拟调整职务书面请示;
2.《机构编制管理证》;
3.拟调整职务人员基本情况。
(四)办理程序:
(1)审核降职、免职、撤职、开除等程序以及人员基本情况;
(2)填写《科级干部调整呈报表》和《拟调整职务人员名册》,报分管局长审定;
(3)凭免职文件,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在《机构编制管理证》上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上报审定。
(六)责任单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电话:80801350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
(一)政策依据:
参照《
公务员法》、《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以及有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文件等。
(二)受理条件:
符合政策规定的考核程序、方法和优秀比例。
(三)所需材料:
1.年度考核工作总结、考核汇总情况和考核名单的电子文档;
2.《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考核花名册》、《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3.对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须附情况说明材料;
4.要求提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提高依据(如表彰决定等)。
(四)办理程序:
1.优秀等次比例在15%(含)以下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办理;
2.优秀等次比例在15%以上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五)办理时限:
1.年度考核备案在规定时间内(翌年三月底前)随时办理;
2.要求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及其他考核相关工作,3个工作日内上报审定。
(六)责任单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电话:80801350
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一)政策依据:
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
(二)办理程序:
1.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受理;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审查提出主体岗位及三大类岗位结构比例、数量等意见。分别征求相关处室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三)责任单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电话:83732198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电话:85798098、85798231
工考办;电话:80801321、80801770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
(一)政策依据:当年度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文件。
(二)所需材料:
1.《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一式二份;
2.本人继续教育证书、原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符合放宽条件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材料;
4.如需其他材料(详见当年度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文件)。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字加盖公章;
3.报工考办并统一组织培训及考核;
4.确定合格名单后,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发放合格证书。
(四)办理时限: 按省统一部署。
(五)责任单位:
工考办,联系电话:80801321、80801770
九、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一)政策依据:当年度工勤技能岗位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文件。
(二)所需材料:
1.填写《申报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
2.本人身份证、申报工种的下一等级证书、专业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二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
4.各种奖励、成果证书以及编写的教材讲义和各种报刊上发表过的专业文章、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高级技师的,还要提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
5.其他材料(详见当年度考评文件)。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申报表》一份。申报高级技师的,必须有两名业内专家对其业务水平、工作业绩、潜在能力等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2.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签字加盖公章;
3.报工考办。对申报技师的,由工考办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省统一命题的选拔考试,择优确定培训考核人员名单;申报高级技师的,由工考办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后报省。
(四)办理时限:按省统一部署。
(五)责任单位:
工考办;联系电话:80801321、80801770
十、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核准
(一)政策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7号)。
(二)所需材料:
1.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2.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书面材料;
3.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办理程序: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
2.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3.回复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四)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定。
(五)责任单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电话:80801350、83732198。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十一、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服务的行政许可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第28号令)第
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3.《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53号)第
四十三条。
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30号)第二项。
(二)办理条件:
1.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且不得冠以“中心”的称谓;
2.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
3.有符合《
就业促进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
4.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5.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其中备用金不少于10万元);
6.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资料柜、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7.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熟悉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一式三份;
2.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核准);
4.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5.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6.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凡具备申办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拟开展职业介绍业务的,应携证明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申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也可通过徐州人事人才网下载。
2.经人力资源市场处指导后,申办人在完成对服务场所、资金保障、功能区设置、机构设施的准备工作,达到符合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各项条件后,向人力资源市场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人力资源市场处自接到符合条件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的核实工作,并一次性提出核实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书面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对决定受理的,发出《受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人力资源市场处在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评估。
4.经现场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市场处签署现场审核评估意见,填写《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估表》,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查,审查同意的,在核取编号后核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副本)》;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5.登记机构凭领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副本)》,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办结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后20日内,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印章到人力资源市场处办理备案手续,领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正本)》。
6.登记机构免费领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五)办理时限:自接到符合申办条件决定受理到发放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单位:
人力资源市场处;联系电话:83736598。
十二、人才中介、测评机构的资质认定及注册登记
(一)政策依据:
人才中介机构:
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
八条;
2.《
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96号令)。
(二)所需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一式三份;
2.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3.资产证明。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
4.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任职资格证明。
(三)办理程序:
1.人力资源市场处受理并审核;
2.分管局长审核;
3.局长审批。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上报审定(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审定一次)。
(五)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市场处;联系电话: 83736598。
十三、举办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
3.《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社厅发〔2009〕114号);
4.《徐州市人才招聘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52号)。
(二)所需材料:
1.举办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的申请报告,填写《徐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审批表》一式三份;
2.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3.公安和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人力资源市场处受理并审查;
2.日常招聘会由分管局长审批。大型招聘会由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批;
3.行文批复。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五)责任单位:
人力资源市场处;联系电话: 80801359。
十四、人才基金的管理使用
(一)所需材料:
1.《徐州市人才队伍建设基金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引进人才及项目鉴证材料;
3.人才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术技术等级证书、专业资格(职称)证书、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
(二)办理程序:
1.市人力资源办公室受理并审查;
2.分管局长审核;
3.局长审定。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四)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办公室;联系电话: 85608511。
十五、市属企业、部省属企业人员调进、调出本市的人事手续
(一)所需材料:
1.《人员调动申请表》一式三份;
2.接收单位商调函、调动人员档案;
3.证明调动理由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工作程序:
1.人力资源市场处受理、初审;
2.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四)责任单位:
人力资源市场处;联系电话:80801359、83736598。
军官转业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
十六、军官转业安置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四章,第
32条,第十章,第
62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第2条;
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7〕8号文件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苏委〔2007〕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