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程序:
摸底调查了解;接收审查档案并按规定计分;编制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经报局长审查同意;组织选岗;发出报到通知;办理报到手续;组织开展培训。
(三)责任单位:
军官转业安置处;联系电话:83735858
十七、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的办理
(一)政策依据:
1.《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七章51条;
2.《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
3.《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苏军转〔2002〕5号)。
(二)所需材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月退役金数额。
(三)办理时限:
转业翌年的2月份前。
(四)责任单位:
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办公室;电话:83732966
十八、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补贴的发放
(一)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补贴的意见》(徐政人发〔2005〕14号)。
(二)所需材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户口簿、转业军官证。
(三)办理时限:每年的6月底。
(四)责任单位:
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办公室;电话:83732966
职业能力建设管理
十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有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满足教学和实习岗位;
5.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6.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9.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10.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1.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设立的学校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所需材料:
1.筹设: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办报告》一份;资产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一份。
2.正式设立: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可从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或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可从行政审批窗口领取或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1)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3.变更:
(1)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民办学校章程》;财务清算情况表;新任法定代表人具有公民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证明及学历、任职资格证明;
(2)变更行政负责人(校长):变更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申请报告;《民办学校章程》;新任行政负责人具有公民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证明及学历、任职资格证明;
(3)变更学校名称:变更学校名称的申请报告;《民办学校章程》;
(4)变更学校地址:变更校址的申请报告;《民办学校章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产权证、与新校址的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协议书(租期不低于3年);
(5)培训层次、类别变更:培训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培训工种和层次申请表》及《民办学校章程》;购置设备、设施发票;聘用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设置的工种、开设课程材料;
4.分立、合并:
(1)分立合并申请表;
(2)原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同意分立、合并文件;
(3)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
(4)原学校财务清算有效证明文件及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中介机构验资评估报告);
(5)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承担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和《民办学校章程》;
(6)人员情况表;
(7)培训场地及设施表。
5.自行终止:
(1)学校自行终止申请报告;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行终止登记表 ;
(3)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如果有在校学生,应该保证学生妥善安置,继续学习);
(4)学校章程要求终止的,提供章程规定;
(5)《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或办学资质证明文件;
(6)民办学校如有债务,应按下列顺利和内容清偿学校财产并形成书面清偿方案: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的捐赠财产或者公益信托财产,是否按照捐赠或者公益信托协议的规定,依法继续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四)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基本材料。
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处受理。
3.筹设、正式设立的,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分设、合并、变更、自行终止的,审查相关资料,形成审批意见。
4.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同意后,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五)办理时限:
1.申请筹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2.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答复。
3.其它情形的,在20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处;电话:85805778
二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定,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第
三条第二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3.《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
十条第二项(1993年7月9日劳部发〔1993〕134号):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4.《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原劳动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第
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二)办理条件:
1.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考核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等;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4.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对不同职业(工种)鉴定所(站)有具体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内容要求: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目的和设想;鉴定所(站)鉴定的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现有与鉴定工种(专业)类别相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鉴定所(站)名称及常设办公地点;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的文书。
2.《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呈报表》一式三份。
3.申建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鉴定所(站)负责人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一寸照片二张;
5.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花名册及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四)办理程序:
1.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基本材料。
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办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3.报经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同意后,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处;电话:85805778
二十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一)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六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
十七条等。
(二)办理条件:经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合格。
(三)所需材料:
1.日常鉴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纸质2份及一致的电子数据1份;鉴定前设施设备状况监察记录表;考评人员履职情况反馈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情况记录表;试卷质量反馈表;
2.企业鉴定:业绩评审材料;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纸质2份及一致的电子数据1份;
3.竞赛:竞赛通知文件;竞赛结果文件;纸质2份及一致的电子数据1份;
4.统一鉴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考场记录;
5.计算机等级证书换发: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6.中英文证书换发:中文证书;身份证及出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遗失证书补发:遗失证书登报启示;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查询成绩资料;二寸照片。
(四)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合格,填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审批表。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后,编制证书编码,并打印证书。
4.证书颁发。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处;电话:85805778
二十二、技工学校毕业(结业)证书验印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委托办理技工学校毕业(结业)证书验印手续的通知》(苏劳培〔1993〕26号)。
2.《
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省人社厅发〔2010〕15号)第
二条毕业证书颁发:对学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技工院校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按照属地管理和方便学校的原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须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验印。
(二)办理条件:技工院校学生学业期满,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
(三)所需材料:
1.已打印好证书号并加盖学校印章和校长印章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2.加盖学校印章的技工院校毕业生验印花名册;
3.加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并有其负责人签名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鉴定成绩登记表。
(四)办理程序:
1.技工院校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受理审核,并将验印的花名册报分管局长核准后,加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
2.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毕业证书的验印,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受理审核,并将验印的花名册报分管局长核准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到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验证。
(五)办理时限:
1.7个工作日内。
2.验印日期截止到当年9月底。
(六)责任单位:
职业能力建设处;电话:85805778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管理
二十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试)资格审查
(一)政策依据: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
(二)所需材料:
1.按要求内容如实填写的申报表或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单位工作年限证明、资格证书、获奖情况等原件及复印件;
3.按照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随时办理;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特殊人才,报分管局长审查后,局长审定。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五)责任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电话:85798098,85798231。
二十四、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
(一)政策依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1〕2号)。
(二)所需材料:
1.县(市)区职称主管部门或市各系列职称主管部门的申请材料;
2.具有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资格人员名单。
(三)办理程序:
1.县(市)区职称主管部门或市各系列职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初审;
3.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后行文批复。
(四)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定。
(五)责任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电话:85798098,85798231
二十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审定
(一)政策依据: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1〕358号)。
(二)所需材料:
1.申办单位书面申请。包括:基本情况,包括师资、校舍、教学设施等的情况报告及所有权证明,相应管理制度等;
2.《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3.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受理审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2.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查,局长办公会审定;
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组织年度审验,审验报告报分管局长审定。
(四)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定(原则上每年集中审定一次)。
(五)责任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电话:85798098,85798231
专家和国际合作
二十六、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初审
(一)政策依据: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受理与初审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9〕166号)。
(二)办理条件:拟聘请外国专家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三)所需材料:
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4.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2.市外国专家局初审;
3.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4.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单位:
市外国专家局;电话:80801560
二十七、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初审及证件办理
(一)政策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协助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通知》(苏人社(R)通〔2009〕27号)。
(二)办理条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
(三)所需材料: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3.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5.聘用协议或合同。
(四)办理程序:
1.由外国专家聘请单位提出申请;
2.市外国专家局初审;
3.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4.报经省外专局批准后,由专家和国际合作处协助办理相关证件。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单位:
市外国专家局;电话:80801560
二十八、高级专家延期退休审核
(一)政策依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发〔1991〕17号)和《关于<徐州市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徐政发〔1992〕42号)。
(二)办理条件:获得各类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延长离退休年龄应符合:1.工作需要;2.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3.征得本人同意;4.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健康证明。
(三)所需材料:
1.《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申请表》一式2份;
2.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3.单位出具的延长退休的申请;
4.有行政职务的人员须提供免职文件。
(四)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上报有关材料;
2.专家和国际合作处审核;
3.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定。
(六)责任单位:
专家和国际合作处;电话:85608590、85609896
二十九、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候选人申报、推荐、选拔
(一)政策依据:按照《徐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程序》执行。
(二)办理程序:
1.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并报送材料;
2.专家和国际合作处初审,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
3.专家和国际合作处组织专家评审;
4.将评审结果,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查,并进行公示;
5.上报审批。
(三)责任处室:
专家和国际合作处,联系电话:85608590、85609896
劳动关系管理(农民工工作)
三十、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方案备案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