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所需材料:
1.《徐州市企业裁员报告受理登记表》(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
2.企业裁员报告;
3.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对裁员方案的意见;
4.裁员名册及经济补偿情况;
5.最近一个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单据。
(三)办理程序:
1.劳动关系处受理备案材料,并对用人单位的裁员条件和裁员程序进行审查;
2.审查情况报分管局长认定。符合条件、程序无误的,由劳动关系处出具书面意见或备案回执。(劳动关系处负责于每月月初汇总上月备案情况,报分管局长、局长)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五)责任单位:
劳动关系处;电话:85806208 85805779
三十一、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定
(一)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用人单位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5.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负责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适用范围包括: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范围包括: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4.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5.实行期限期满单位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6.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情况及双方的书面约定内容。
(四)办理程序:
1.劳动关系处受理并进行审查;
2.审查情况报分管局长审定。符合实施条件的,由劳动关系处出具审定意见。(劳动关系处负责于每月月初汇总上月审定情况,报分管局长、局长)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单位:
劳动关系处;电话:85806208 85805779
三十二、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公安部、人事部、
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规定: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二)受理条件:
1.符合当地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2.符合随军条件的部队随军家属以及符合落户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官;
3.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
4.父母(含在我省定居的部队离退休干部)居住地无子女的职工;
5.在本地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地企业法人代表及其经营管理人员;
6.城市建设、单位迁移需要成建制异地调动的人员;
7.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15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所需材料:
1.职工办理异地调动手续时,应与调出、调入双方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如实填写《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表》、《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阅档调查情况表》、《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申报单》;
2.户籍所在地无就业单位的异地就业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先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由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表》调出单位栏中签署意见。调入单位凭该表和《江苏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申报单》申办理异地调动手续。
3.调动人员个人档案。
(四)办理程序:
1.劳动关系处受理并进行初审;
2.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3.符合调动条件的,由劳动关系处办理调动手续。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六)责任单位:
劳动关系处;电话:85806208 85805779
三十三、集体合同审查
(一)政策依据:
1.《
劳动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
劳动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
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二)受理条件:
本市市区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职工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含专项集体合同)的。
(三)所需材料:
1.集体合同文本;
2.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此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3.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
5.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包括: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
6.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的集体协商记录。
(四)办理程序:
1.劳动关系处受理并进行初审;
2.初审情况报分管局长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劳动关系处出具审查意见。(劳动关系处负责于每月月初汇总上月审查情况,报分管局长、局长)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15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六)责任单位:
劳动关系处;电话:85806208 85805779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管理
三十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变动、正常晋升、调整工资标准、新参加工作、转正定级、获得高学历等工资核准
(一)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60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
(二)所需材料:
1.职务变动:
行政管理干部需提供任命或聘任文件、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提任处级干部的先由市委组织部审核自然情况;
专业技术干部需提供任聘文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
工人需提供《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审批表》和继续教育证书,技师及高级技师还需资格证书和聘文,《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
2.新参加工作人员和转正定级人员: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及期满后工资审批表》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试用、见习期及定级工资审批表》;新参加工作人员还需提供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和个人档案;有境外学历者需提供教育部留学中心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获得高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4.其他相关表格。
(三)办理程序:
1.各单位填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及期满后工资审批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试用、见习期及定级工资审批表》;
2.各单位打印申报表格,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3. 工资福利处核准。
(四)办理时限:
每月1日至20日(随到随办)。特殊事项由处室经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查。
(五)责任单位:
工资福利处;联系电话:83705265
三十五、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安置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工资核准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
《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正常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7﹞186号)。
(二)所需材料:
1.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工资介绍信、《调入工作人员工资相关信息呈报表》;
2.个人档案;
3.行政管理干部需提供调入单位任命或聘任文件,处级干部还需由市委组织部审核自然情况;
4.专业技术干部需提供调入单位聘文,在原单位已经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的还需提供原单位聘文。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填报《调入工作人员确定工资相关信息呈报表》;
2.各单位打印申报表格,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3.工资福利处核准。
(四)办理时限:
每月1日至20日(随到随办)。特殊事项由处室经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查,报分管局长审定。
(五)责任单位:
工资福利处;联系电话:83705265
三十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费核准和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
(二)所需材料:
1.处级干部需市委组织部核发的《市管干部工资信息审核单》;其余人员需个人档案;
2.退休证、退休干部优待证和个人免冠1寸照片2张;
3.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
(1)计划生育:凭独生子女证、户口簿到区计生局盖章;
(2)劳模、先进工作者、高级专家:凭奖励证书、高级职称聘文原件、复印件;
(3)曾在西藏、青海、新疆、甘肃等地区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人员凭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及个人档案。
4.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果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填报《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明细表》;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字加盖公章;
3.提高离退休费比例的,由工资福利处经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查。
(四)办理时限:
每月1日至20日(随到随办)。
(五)责任单位:
工资福利处;联系电话:83705265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
三十七、毕业生到市区属企业单位和部省属单位就业手续的办理
(一)所需材料:
普通院校毕业生:1.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3.毕业生就业报到证;4.毕业证书。
成人院校毕业生:1.毕业证书;2.户口本;3.档案。
(二)工作程序:
1.市人力资源办公室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受理、初审;
2.本科及其以上的毕业生由部长审定;我市市区生源的大专、中专毕业生,报办主任审定;非市区生源的大专、中专毕业生,办主任初审后,报分管局长审定;
3.市人力资源办公室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办理就业手续。
(三)办理时限:
随时办理(需要上报审定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定)。
(四)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办公室毕业生就业指导部;电话:85608511
三十八、外地和县(市)、贾汪区干部调入市区个人代理
(一)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和职称证书;2.代理人员户口、档案;3.调入单位接收证明。
(二)工作程序: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办公室人事代理部受理。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人员,随时办理;凡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人员,报分管局长审定;凡大学专科以下学历或初级职称人员,报分管局长审查、局长审定。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上报审定。
(四)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办公室毕业生就业指导部;电话:85608511
市人力资源办公室人事代理部,联系电话:85608550
劳动就业管理
三十九、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1〕14号)。
(二)办理条件:
1.凡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以及教育部门的大专院校、职业学校面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举办再就业培训班的,均可申请成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
2.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与承担再就业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地、设备,有满足开设专业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3.申请单位应当有相应的工作规章和管理制度。配备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较高的领导班子;配备比较完备的教务、行政、后勤、财务等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并有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比较稳定的教师队伍。
(三)所需材料:
1.定点培训机构申报书或竞标报告书;
2.政府部门批准的办学文件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场地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3.机构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资历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专职教师提供劳动合同、兼职提供聘用协议);
4.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拟开设就业再就业培训专业工种的教学和实训设施设备情况;
6.拟开设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安排及教材;
7.最近两年的培训业绩证明材料;
8.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理程序:
1.受理书面申请;
2.组织初审;
3.组织考察评估;
4.主任办公会审定;
5.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五)办理时限:
按通知时间要求内办理完毕。
(六)责任单位: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85805725
四十、市区就业创业减免费培训补贴资金的申领
(一)政策依据:《
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6〕43号)、原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劳社〔2007〕30号)。
(二)办理条件: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减免费培训的,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工种,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就业创业率分段予以补贴。
(三)所需材料: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的十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兑付培训补助资金。申请兑付时,应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上报培训人员录取花名册、结业花名册、就业认定花名册(一式三份)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就业认定表》等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培训科受理培训机构培训补助资金申请;
2.培训科对材料进行初审;
3.核定培训补助资金;
4.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查、主任审定;
5.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向财政部门报送申请培训补助资金;
6.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培训机构。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上报审定。
(六)责任单位: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85805725
四十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 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0〕147号)。
(二)办理条件:我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具体指:“4050”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三)所需材料:除必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之外,另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相关证明;
2.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提供《特困职工证》;
4.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提供《徐州市零就业家庭确认联系卡》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证明;
6.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提供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相关证明。
(四)办理程序:
1.所在社区组织申报;
2.所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3.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复核确认;
4.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单位: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85805726
四十二、从事个体经营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
(一)政策依据:原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社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养老保险补贴的通知》(徐劳社〔2005〕44号、徐财社〔2005〕20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徐财社〔2006〕12号)。
(二)办理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所需材料:
1.从事个体经营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的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指2005年元月1日后领取执照的)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需提供的材料:《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确认联系卡》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以上原件由社区扫描上传至《江苏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四)办理程序:
1.所在社区组织申报;
2.所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3.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复核;
4.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确认;
5.报市财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