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单位: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85805726
四十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实体的认定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徐州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
(二)办理条件:各类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实体,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及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三)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地税)原件、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企业上年末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养老、医疗保险结算信息明细单(加盖社保、医保审核章);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
8.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9.《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审批表》及《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资格认定备案表》;
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
2.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3.国税或地税局备案。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单位: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85805726
四十四、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实体的社保补贴审核发放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号)、《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和《徐州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
(二)办理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实体,单位缴费部分可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数享受全额社保补贴,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的100%。
(三)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实体认定证明》原件、复印件;
2.《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一式三份;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一份;
4.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5.企业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养老、医疗保险结算信息明细单(加盖社保、医保审核章);
7.劳务派遣企业另需提供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人员派往工作岗位及职工工资发放单等证明材料;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
2.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3.市财政部门核准。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单位: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85805726
四十五、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审核发放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号),《徐州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
(二)办理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实体,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条件的,按单位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每人每月260元岗位补贴。
(三)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实体认定证明》原件、复印件;
2.《徐州市公益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岗位补贴汇总表、岗位补贴申请表》;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一份;
4.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5.企业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养老、医疗保险结算信息明细单(加盖社保、医保审核章);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单位申请;
2.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3.市财政部门核准。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单位: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85805726
四十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审核发放
(一)政策依据:《徐州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
(二)办理条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期还款的: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三)所需材料:
1.贷款人在贷款本金还清后,次月到徐州市交通银行分行南楼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贴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贷款人经营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署推荐意见;
4.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
5.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还款情况进行复核签署意见;
6.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市财政部门审核按季度给予贴息。
(四)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2.市交通银行初审;
3.贷款人经营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署推荐意见;
4.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5.经办银行复核签署意见;
6.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
7.市财政部门核准。
(五)办理时限:
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就业管理中心后5个工作日内发至个人。
(六)责任单位: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85805726
四十七、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核发放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社〔2008〕269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社〔2009〕90号)。
(二)办理条件:本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三)所需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求职人员花名册》、《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成功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3.免费求职登记的有关凭证:《求职登记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成功的有关凭证: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5.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可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1.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初审;
2.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初审、分管局长审定;
3.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向财政部门报送申请补助资金材料;
4.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职介补助资金拨付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五)办理时限:
申报职介补贴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各区每半年上报一次。
(六)责任单位: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85805731
四十八、外国人在我市就业的许可
(一)政策依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二)办理条件:对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等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注册资金到位)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外方派遣人员,企业投资者可以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其他入境人员一律凭职业签证,申请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许可。
(三)所需材料:
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所需提供材料: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2)拟聘用外国人的报告;
(3)聘用意向书;
(4)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5)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两年以上的资格证明(原件);
(6)拟聘用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7)拟聘用外国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8)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办《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提供材料: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派遣函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护照、“Z”签证;
(5)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书或验证合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四)办理程序:
1.入境前由聘用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1)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材料;(2)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并初审,报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盖章;(3)报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批、签发;
2.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市外办要求的其他资料至市外办办理邀请函;
3.本人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邀请函》、护照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Z”)签证;
4.本人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申办《外国人就业证》:(1)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上报材料;(2)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并初审,报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盖章;(3)报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批、签发。
5.本人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证》、护照等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备注:
(1)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将办证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初审、盖章,然后到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外国人服务部审批、签发;
(2)《外国人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应主动申请就业证延期,逾期未办理就业证延期及年检手续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3)终止就业的,应及时将就业证交回原发证机关销毁;
(4)发生就业变更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初审上报。
(六)责任单位: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85805729
四十九、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和华侨在我市的就业许可、备案
(一)政策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
(二)办理条件: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对台、港、澳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实行资格审核。
(三)所需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或《华侨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聘用单位的申请报告;
(3)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5)健康检查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用人单位盖章);
(7)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两年以上的资格证明;
(8)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9)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四)办理程序:
1.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上报材料;
2.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报分管局长审定;
3.签发就业证;
4.持就业证至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单位: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85805729
五十、档案转出
(一)办理条件:档案存放在市劳动保障代理中心并有单位接收。
(二)办理程序及所需提供材料:在市劳动保障代理中心存档的人员,如果因就业、升学等原因需要办理档案转出手续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该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代理协议书》及《调档函》,到市劳动保障代理中心登记备案后,由市劳动保障代理中心开具《档案转移通知单》转出该人员档案。
在市劳动保障代理中心存档的人员,如果因再次失业的,由单位工作人员携带《调档函》和该职工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代理协议》,办理提档手续。
(三)办理时限:每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随到随办。
(四)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代理中心;电话:85805733
五十一、劳动代理人员退休手续的申报办理
(一)办理条件:
1.正常退休要求:
男同志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45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上工作的女工人,以及1986年10月后参加工作的女同志年满55周岁)。
2.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求:
男同志年满55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
具体条件为:
(1)从事接毒工种累计满8年以上;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
(3)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养老保险手册(注:养老保险应缴至生日当月);
(3)《江苏省就业、失业证》、《劳动保障代理协议书》、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张。
(三)申报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本人符合退休日期前一个月的20-27日到市劳动保障代理中心申报。
市劳动保障代理中心在退休审批申报后一个月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退休申报单,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查,审批通过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做退休状态处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工资核算并打印退休职工工资待遇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打印《职工退休养老证》。
缴纳社区管理费时间:缴纳社区管理费时间一般在申报登记后一个月的18或19日。
《职工退休养老证》、存折及《企业退休人员联系手册》的领取:
(1)领取时间:领取《职工退休养老证》、存折及社区手册审批后通过后第二个月的12或13日,《企业退休人员联系手册》在领取《职工退休养老证》存折后一个月的12、13日;
(2)所需证件:领取《职工退休养老证》、存折及社区手册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社区缴费发票由本人领取。
(四)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代理中心;电话:85805733
五十二、失业登记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社〔2009〕6号);
2.《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劳社就管〔2009〕5号);
3.《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徐劳就管〔2009〕8号);
4.《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徐人社发〔2010〕203号);
5.《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0〕254号。
(二)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无业状态,失业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到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站(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以下九类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2.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6.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7.无承包土地或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劳动力;
8.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9.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其他对象。
(三)所需材料: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提供本人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及相关稳定就业证明)、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登记失业的不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和以下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6.农村户籍劳动力凭有关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办理程序:
1.本地城镇户籍新成长及其它失业人员初次失业登记
社区(镇)协理员指导新成长或其他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协理员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花名册》,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领取单》交失业人员,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再到本社区(镇)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本地户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单位已办理退工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徐州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到社区办理失业登记。协理员指导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协理员将信息输入计算机,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花名册》,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领取单》交失业人员,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再到本社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持证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登记
(1)就业转失业的外来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后失业,且单位已办理退工登记的,由其到市就管中心失业保险科进行失业登记并由该科打证。
(2)非本地户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停业后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持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等)到暂住地社区(镇)办理失业登记。
旧证(省版证)更换新证(全国统一样式新证)
1.换证对象:对2010年12月31日前失业人员办理的《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2011年逐步换发:①在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手续时,对其持有的原《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为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确保2011年6月底前全部换发完毕;②在为其他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免费培训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对其持有的原《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为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确保2011年12月底前全部换发完毕。
原持旧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已被单位录用的,不属此次换证范围;原持旧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已应征服兵役、进入全日制学校读书、户籍转出省外、移居境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再作为失业人员统计,旧证作废。
2.符合换证要求的失业人员,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属地社区(镇)进行换证,协理员审核合格后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协理员填写《徐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换证)花名册》,将《就业失业登记证领取单》交失业人员,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再到本社区(镇)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丢失补办
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丢失的登报声明,向社区(镇)提出申请,协理员审核合格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领取单》交失业人员,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补办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办理时限:
办结时限:15天,即自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之日(受理之日)起,到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取证件时间;提倡基层人员缩短时间。(苏劳社〔2009〕6号文件规定为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责任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85805723
失业保险管理
五十三、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
(一)政策依据:
《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工业企业改革发展与脱困工作的意见》(徐委发〔2003〕21号);《市政府关于市属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徐政发〔2004〕4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6〕129号);《关于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待遇的处理意见》(徐劳社险〔200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等。
(二)办理条件: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经市政府批准改制的市属国有及集体企业。
所需提供证件材料:
1.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包括在职职工人数、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抚恤人员人数、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2.职工安置所需费用情况。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拟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3.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
4.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1-4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工伤人员鉴定等级书,5-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工伤人员鉴定等级书;
5.领取生活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提交材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精减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要分别提供原发放、领取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