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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公务员局业务工作审定程序(试行)》的通知

  6.企业破产执行政策依据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企业破产裁定书;市政府同意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或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三)办理程序:
  破产企业由破产管理人,改制企业由企业携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四)办理时限:
  在所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
  (五)责任单位:
  劳动关系处;电话:80801157
  五十四、“困难企业”享受社保补贴的审核
  (一)政策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人社〔2010〕3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徐人社发〔2010〕16号)。
  (二)办理条件: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截至2008年7月底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2.企业在2007年有利润,2008年7月以来3个月连续出现亏损。经过采取积极措施使企业生产经营逐渐恢复的;
  3.金融危机以来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年度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
  (三)所需提供证件材料:
  企业递交的材料,按照人保、财政、税务部门的要求分别装订成册。
  1.人保部门(1份)
  ①《徐州市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
  ②《关于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企业概况,07至09年生产生产经营情况,受金融危机冲击后的具体情况,企业稳定职工队伍措施,生产经营逐渐恢复的计划和措施;
  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2009年以来工资发放汇总表;
  ⑤企业董事会2010年不裁员的承诺书;
  ⑥社会保险费征缴缴费单复印件。
  2.财政部门(2份)
  ①《徐州市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
  ②《关于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报告》;
  ③2007-2009年度财务报表;
  ④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的审验报告。
  3.税务部门(2份)
  ①《徐州市困难企业认定表》;
  ②《关于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报告》;
  ③2008-2009年缴税凭证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④《徐州市困难企业认定表涉税调查报告》(由企业缴税的税务机关提供)。
  (四)办理程序:
  1.符合“困难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初审。(所报材料均要加盖公章);
  2.初审合格的,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查同意后,通知企业分别将材料报财政和地税部门;
  3.人保、财政、地税部门经审查材料合格后,同意受理,召开联席会议研究;
  4.凭经批准的“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到市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社保补贴。
  (五)办理时限:
  人保、财政、地税部门联席会议召开后,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在“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市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科随时受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责任单位:
  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电话:85805775
  

  养老保险管理

  五十五、企业职工、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审批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国家有关特殊工种目录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险〔1999〕10号)。
  (二)办理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养老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申请要求:
  1.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携带相关资料申报;
  2.因企业破产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续缴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向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携带相关资料申报;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由本人携带相关资料申报。
  (四)所需材料:
  1.申报退休人员登记表和职工档案;
  2.《徐州市企业职工、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
  3.申请退休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四张。
  4.非因工伤残、因病申请提前退休或享受生活费的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原件。
  5.必要的原始资料。
  (五)办理程序:
  1.本人向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2.养老保险处审核、审批(正常退休和经审核后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由处长审批;经审核有异议的由分管局长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报局长审定);
  3.社保中心核定养老金;
  4.养老保险处发放养老退休证;
  5.指定银行领取养老金。
  (六)办理时限:
  申报人数10人以下的,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申报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办结;申报人数50人以上的,符合条件的5-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可协商上门办理)。
  (七)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
  养老保险处:电话:85805797、85805757
  五十六、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一)政策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  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三) 需提交资料(一式六份)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3.企业年金方案(一式三份);
  4.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四)办事程序:
  1.养老保险处受理;
  2.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定;
  3.处室出具备案回执;
  3.每季度汇总备案情况,报分管局长、局长。
  (五) 办理时限: 
  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责任单位:
  养老保险处:电话:85805797、85805757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五十七、参保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非因工伤残和离休干部护理等级鉴定
  (一)政策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 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
  (二)申报鉴定:
  1.参保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因病、非因工伤残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向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申报。
  2.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护理,应向用人单位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
  3.收费标准:每起劳动鉴定280元,复核每起280元。
  (三)所需材料:
  1.鉴定人书面申请报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徐州市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并张贴近期1寸免冠照片。
  2.医疗有关资料(门诊、住院病历)。精神病患者需提供系统治疗5年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单位或街道出据患者病情证明。癌症患者需提供原始病历、手术、出院记录、病理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患者就诊医院医务处公章或病历专用章)。
  3.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徐州市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表》,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系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鉴定程序:
  1.个人申请;
  2.填写鉴定表;
  3.受理缴费(养老保险处受理,规划财务处收费);
  4.组织体检;
  5.专家评审;
  6.处室汇总鉴定结论,经分管局长、局长审查后,结论公示;
  7.领取鉴定结论。
  (五)办理时限:
  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周(节假日顺延)受理申报。
  (六)责任单位:
  养老保险处:电话:85805797、85805757
  五十八、单位人员初次参保
  (一)政策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
  (二)办理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三)所需材料:
  1.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证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
  2.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吋彩照4张;
  3.其他特殊人员新增的,还需提供:(1)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携带伤残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2)突出贡献人员,单位填写《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补贴申请表》和《徐州市享受劳模待遇人员汇总表》,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其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还需凭表格和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市总工会经济技术部门进行审核,经市总工会盖章确认;(3)离休干部遗属,单位携带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离休干部证书,离休遗属证书,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离休遗属无业证明,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带齐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续保)登记表》;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查后办理新增人员参保缴费手续。
  (五)办理时限:
  20人以下的业务即时办结,20人以上批量业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六)责任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85805702
  五十九、个体参保转移至单位参保
  (一)政策依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0〕1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5〕86号)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6〕161号)等。
  (二)办理条件:
  原个体参保缴费人员经单位录用后,缴清原个体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三)所需材料:
  1.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证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
  (四)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持规定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查后办理转入单位参保缴费手续。
  (五)办理时限:
  20人以下的业务即时办结,20人以上批量业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六)责任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85805702
  六十、参保人员停保
  (一)政策依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0〕128号);《关于徐州市市区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退人员和协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劳社医〔2007〕12号)等。
  (二)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所需材料:
  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辞职报告等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查后办理险种变动和缴费减少手续。
  (五)办理时限:
  20人以下的业务即时办结,20人以上批量业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六)责任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85805702
  六十一、市区统筹范围内单位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政策依据: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24号)等。
  (二)办理条件:
  劳动者在统筹范围内单位间转移。
  (三)所需材料:
  1.转入单位有效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如: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表、录用干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证或干部调动介绍信等;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 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查、科长核准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办理时限:
  20人以下的业务即时办结,20人以上批量业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六)责任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85805702
  六十二、统筹范围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政策依据:
  养老保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06号)等。
  医疗保险:《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7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441号)。
  (二)办理条件: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医疗关系的转移接续。
  (三)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转入单位系企业的,提供劳动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书,并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为参保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正常缴费。
  2.用人单位提供由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合)凭证》(医疗保险)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用人单位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反正面复印件一张,男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需携带徐州市户口薄。
  4.原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由机关事业保险处开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关系转移表》。
  5.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办理完毕后告知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徐州市参保人员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后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合)凭证》(医疗保险)。
  2.转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机构编制管理证、入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后为其开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并办理转出手续。
  (四)办理时限:
  10人以下的业务即时办结,10人以上批量业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五)责任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85805802
  六十三、在职转退休
  (一)政策依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0〕1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6〕129号);《关于徐州市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徐劳社〔2007〕4号);《关于徐州市市区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退人员和协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劳社医〔2007〕12号)等。
  (二)办理条件: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驻徐省部属单位职工达到退休条件。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审批退休后无需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三)所需材料: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办理程序: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驻徐省部属单位,由单位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审核后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五)办理时限:
  20人以下的业务即时办结,20人以上批量业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六)责任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85805702
  六十四、社会保险关系中止(职工死亡、出国等)
  (一)政策依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0〕128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2〕126号)等。
  (二)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等情况。
  (三)所需材料:
  1.人员死亡的,出示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2.出国定居的,须提供出国定居证明和公安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单位携带规定材料,填写《徐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险种变动、增加(减少)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查后办理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中止手续。
  (五)办理时限:
  20人以下的业务即时办结,20人以上批量业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六)责任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85805702
  六十五、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年度申报
  (一)政策依据: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章第10条;《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等。
  (二)所需材料:
  《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上年度单位统计年报和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本单位工资总额相关的资料等。
  (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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