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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公务员局业务工作审定程序(试行)》的通知

  1.参保单位携带磁盘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拷入《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参保单位将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如实输入《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打印装订成册,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上一年度工资收入;
  2.参保单位携带本人签名确认的《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录入完毕的缴费基数磁盘、《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上年度单位统计年报和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本单位工资总额相关的资料。
  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查,科长、分管主任审核,报中心主任核准后,核定缴费基数。
  (四)办理时限:
  每年4月至6月。
  (五)责任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85805702
  六十六、社会保险缴费的核定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等
  (二)办理条件:
  正常参加社会保险单位。
  (三)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应于每月6日至27日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2.每月1至5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上月底各单位的参保情况核定当月单位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审查、科长核准后,根据参保单位申报进行征缴核定,生成征缴计划;
  4.传递到地税部门;
  5.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缴费;
  6.根据入账情况,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管理。
  (四)办理时限:
  每月1-5日。
  (五)责任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85805702
  六十七、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九条。
  (二)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符合退休条件,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科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三)所需材料:
  退休人员存折领取:单位或代理机构凭《申报退休人员明细表》领取;纯个体人员由本人凭《申报退休人员明细表》及身份证领取;
  在职死亡人员死亡待遇领取:单位或代理机构凭《死亡待遇审批表》领取存折(或存单),纯个体死亡人员由其直系亲属凭《死亡待遇审批表》、死者身份证和领取人身份证领取存折(或存单);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1.审批后次月27日至再次月10日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管科领取存折(或存单)。
  3.每月27日后享受养老保险人员持存折(或存单)到各发放机构网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责任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85805707
  六十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认证
  (一)政策依据: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1〕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苏社厅发〔2004〕8号)。
  (二)办理条件:
  上年度12月31日前由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上年度12月31日前纳入社区管理的省直管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须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本年内新增加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不列入当年资格认证范围
  (三)所需材料:
  (1)《徐州市纳入社区管理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表》或《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告知书》;
  (2)《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手册》及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离退休证等)。
  (四)办理程序:
  1.市区居住的: 
  ①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持《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手册》、身份证)及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持身份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资格认证。
  ②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到原单位领取《认证表》,本人持《认证表》、身份证、户口簿、离退休证于本年度6月30日前到其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资格认证,并返还原单位一份《认证表》。 
  2.异地居住〔包括六县(市)〕的: 
  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持本人身份证及原单位或区退管中心邮寄的《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告知书》,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或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并将认证表返回原单位或区退管中心。原单位将返回的认证表统一上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管科。  
  (五)办理时限:
  每年第二季度内(具体时间根据当年文件确定)。
  (六)责任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85805707
  六十九、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办理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二)办理条件:
  企业或代理机构凭《徐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或《退休证》按徐劳社险管〔2004〕6号、徐财综〔2004〕52号文件精神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
  (三)所需材料:
  (1)退休人员档案; 
  (2)已缴社会化管理经费凭证《申报退休人员明细表》;     
  (3)《徐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一式五份);
  (4)《徐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汇总表》;
  (5)《徐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确认表》;
  (6)《徐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手册》。
  (四)办理程序:
  1.企业整理退休人员档案;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管科审核合格后,与企业签订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3.退休人员档案由退休人员居住地区退管中心保管,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转入社区,并由社区劳动保障站为其提供日常管理服务;个体参保的退休人员档案由其档案代理部门为其办理社区管理移交手续。
  (五)办理时限:
  2004年10月底前办理退休的,每月11日-24日预约并移交档案;2004年11月后每月办理退休的,次月27日-再次月10日移交档案。
  (六)责任单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85805707

  医疗保险管理

  七十、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徐劳社医 〔2008〕35号)。
  (二)办理条件:
  申请主体: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其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4)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5)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6)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审批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3)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5)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6)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7)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的通信线路、计算机信息系统,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配备专(兼)职硬、软件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实时、准确传输信息;
  (8)医疗机构服务半径内覆盖足够数量的参保人员就近就医;
  (9)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和书面考试,考试合格率不低于80%;
  (10)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以前被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须满两年以上;
  (11)与等级相同的定点机构间距应大于500米,服务半径内覆盖参保人群应大于4000人。符合区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卫生部门规定标准的,优先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2)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单独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13)医疗机构必须依法与从业医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社会保险征缴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获得医疗执业资格并正式(搬迁)开业1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适当放宽),且在申请定点前1年内未受过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药品及医用耗材必须有进、销、存台帐且与实物相符,并按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
  (3)从业医务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在职在岗,配备2名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全科医生,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资格的医师不少于1名,配备有专业资格的护士不少于2名,实际执业类别、执业地点必须与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
  (4)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180平方米(符合区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达到有关规定标准),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 3 年;口腔门诊牙椅在 5 张以上。
  (三)所需材料:
  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统称申请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人员构成、科室设置及病床数);
  (2)定点医疗机构概况(附:①方位图、②内部平面图、③ 500米服务半径内参保人员数量);
  (3)《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与单位相关的其它证件同附);军队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 (4)《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5)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医务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7)医务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
  (8)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9)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制度的目录;
  (10)药品价格及进药渠道、诊疗项目目录及价格依据;
  (11)单项收费价格100元以上的治疗和检查项目表;
  (1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13)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表;
  (14)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负责计算机硬、软件维护的人员名单; 
  (15)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如租赁房屋提供租房协议、房契及复印件;
  (16)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所有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医疗保险处受理并初审; 
  2.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查后,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
  (五)办理时限:
  按招投标时限办理。
  (六)责任单位:
  医疗保险处;电话:85805770
  七十一、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徐劳社医〔2008〕36号)。
  (二)办理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年以上,且《营业执照》年检合格;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计算机与药品监管部门实行数据互联,确保药品质量;
  (3)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零售药店在经营过程中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综合评价,信用等级认定为A级或B级的零售药店(A级表示守信、B级表示基本守信、C级表示一般失信、D级表示严重失信);
  (4)零售药店应配备两名以上药师,确保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其实际执业地点必须与执业(资格)证书上的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药师或药师的姓名、职称、照片应置于店堂显著位置。药店从业人员均需取得药品监管部门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参加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和书面考试,考试合格率不低于80%;
  (6)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市区三环路以内零售药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三环路以外零售药店营业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000种,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应占80%以上,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7)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的通信线路、计算机信息系统,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配备专(兼)职硬、软件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实时、准确传输信息;
  (8)三环路以内定点零售药店间距大于500米,三环路以外根据需要择优确定定点;
  (9)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以前被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须满两年以上;
  (10)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
  (11)零售药店必须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社会保险征缴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所需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零售药店概况(附:①方位图、②内部平面图、③500米服务半径内参保人员数量);
  (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零售药店在经营过程中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综合评价作出的信用等级证明及复印件。
  (6)一年内未因违规行为被药监、物价等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
  (7)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
  (8)药监部门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复印件;
  (9)工作人员名册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10)工作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材料;
  (11)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
  (12)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表;
  (13)计算机设备清单;空调及冷藏等保证药品质量的设施设备清单;
  (14)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房契或租房协议及复印件;
  (15)零售药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目录;
  (16)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医疗保险处受理并初审; 
  2.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查后,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
  (五)办理时限:
  按招投标时限办理。
  (六)责任单位:
  医疗保险处;电话:85805770
  七十二、城镇居民参保业务
  (一)政策依据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7〕76号)》第七条 参保缴费办法
  (二)办理条件: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
  2.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
  (三)所需材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1寸同底版彩色照片2张;
  3.如有下列证件请携带:
  《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徐州市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环节:居民参保时持有关证件,到户籍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
  2.初审环节:符合申报条件的居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当日内将《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的明细内容录入系统。
  3.复核环节: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将参保信息上报各办事处复核。
  4.缴费环节:参保居民持有关证件,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缴纳居民医保费及工本费。
  5.审定环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审定无误后,打印参保证、历、卡。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环节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山局:858006771  鼓楼局:87636107  云龙局:80803743
  贾汪局:87218272   开发区局:87795227
  七十三、市外转诊转院审批业务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劳发〔2000〕30号)
  第二条第一款,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市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由定点三级医院负责转外市规定医院就诊就医。
  2.《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操作细则》(2010年1月)
  第二条第二款,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市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由选定的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负责转外市规定医院就诊就医。专科疾病由定点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负责转外市专科定点医院就诊就医。
  (二)办理条件:
  定点三级医院及定点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
  (三)所需提供证件材料: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审批表》一份,加盖转出医院和会诊医院医保办公章,由转出医院医务处或医保办负责人、分管院长盖章或签字,并符合以下要求:
  1.经治医生准确、完整、清晰填写《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和病历摘要按规范书写。
  2.经院内会诊,认为确需转诊转院者,由所在科室向医院医保办提出申请;
  3.转出医院医保办邀请本市三级医院及专科医院副主任医师或以上医师进行院外会诊并形成会诊书面意见。
  4.转出医院医保办将《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环节: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工作人员,随时受理转出医院送报的《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审批表》,受理后由报送人填写《报送登记表》,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工作人员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齐内容。当日内将审批表的明细内容录入系统。
  2.初审环节: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受理后的次日进行初审。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自受理环节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转出医院并退回。符合转出条件者汇入《转诊转院人员名单》上报科长。
  3.复核环节:医疗服务管理科科长自受理环节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由初审人员持《转诊转院人员名单》和复核后的《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审批表》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审定。
  4.审定环节: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自受理环节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环节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医疗服务管理科,85805815
  七十四、异地就医的新增申请
  (一)政策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0〕139号)。
  (二)办理条件: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及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在住地门诊和住院的,或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在外地急诊或急诊住院抢救的。
  (三)所需提供证件材料:
  1.申请异地就医,须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填写表格应注意,以下为必填项目:
  须在居住地选择两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选医院必须在同一统筹地区,级别不限。所选医院须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表格相应位置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申报:
  1.外出工作或学习的人员,须由本地所属单位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由本地所属单位和外地单位出具的关于该人员外出工作或学习的证明材料,由本地所属单位的医保专管员将材料报送至市医保中心。
  2.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须由本地所属单位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以下之一证明材料:暂住证或异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所属单位出具的申请异地就医说明(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异地居住理由、异地居住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由所属单位的医保专管员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医保中心。
  3.个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时,须由本地所属社区、街道办事处在《登记表》上盖章,同时提供以下之一证明材料:暂住证或异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异地居住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理由、居住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由本人或代理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医保中心。
  (四)办理程序:
  1.受理及初审环节:接收异地就医申请材料后,当场审核,对于缺少材料的,给予书面告知,待其补足材料后方可受理;材料齐全的,由报送人和医保中心窗口人员共同填写《异地就医申请受理登记表》,审核报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价)。同时在系统中查询个人状态,若为欠费状态,暂不受理,待其补齐欠费复保后再受理;个人状态正常的,受理申请。
  2.会办环节:对于有疑问的,每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会议讨论意见,由负责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审核章方为有效。
  3.复核环节: 申请材料齐全的,交由医疗服务管理科和基金结算科共同审核,加盖审核章后生效。
  4.审定环节:对于审批过的申请材料,中心窗口人员在《异地就医申请受理登记表》上填写审批人及审批时间,并将其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环节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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