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购机补贴对象持乡镇农机、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意见,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
报废更新农业机械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3号)执行。若报废的农业机械有牌证的,购机补贴对象应将报废的农机具交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并在当地农机监理所办理相关牌证注销登记后,凭《农业机械报废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再按照程序申请享受报废更新补贴;若报废的农业机械没有牌证的,需提供乡、村出具的报废机具产权证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小型补贴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乡镇,由乡镇农机、财政部门集中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确认手续,汇总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查。
(二)差价购机
购机补贴对象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到供货单位(申报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办理购机手续,差价(扣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购机。供货单位与购机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附件4),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注有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补贴对象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额销售发票。
在非供货单位购机的不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三)信息报送
供货单位及时汇总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者清册(附件5)按期(每周不少于1次)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机具购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汇总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查,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送至所属乡镇农机、财政部门。
(四)补贴资金结算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在补贴资金结算时,企业应将申请拨款报告、购机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果蔬保鲜库、微孔增氧设备、微灌设备、卷帘机等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安装完成并由购机农民签字确认后才能申请报账(格式见附件6)。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意见,财政部门对企业的报账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数据应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一致。各县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当年的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同时将分品种、分企业的资金结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市辖区材料由市汇总上报),另报送一份至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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