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立宣传贯彻月。2011年7月为
《办法》的集中宣传贯彻月,各地要积极组织测绘地理信息企业集中开展
《办法》的宣传贯彻活动。年底前,将结合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管理工作考核,对各地
《办法》宣传贯彻的落实情况一并进行考核。
三、把握重点,强化
《办法》的落实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项目建设任务很重,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抓住
《办法》实施的契机,把握重点,从源头抓好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尤其要做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一) 坚持公平原则
在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禁止人为划小标段,阻碍外地区测绘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参加投标。中标项目分包,严格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测绘工程。禁止招投标中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行为。
各级法制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地与《
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配套细则相抵触的内容,特别是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有关文件、内部规定进行清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建立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做好本地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依据
《办法》规范招投标行为。
(二)切实贯彻公开原则
为了保证测绘项目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测绘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招标、投标。一是严格落实测绘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二是公开测绘项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