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原则
1.各类测绘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评标活动利害关系人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2.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制度。测绘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测绘项目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对必须招投标的测绘项目没有按照
《办法》执行的,将按照
《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4.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公开曝光处理。要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推进行业自律,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主体资格审查工作。转变职能,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管,工作到位不越位。加快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形成法律监管、信用规范、道德约束三位一体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对
《办法》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
《办法》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部门一把手是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工作,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开展
《办法》的贯彻落实,会同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检查、考核及督导工作;测绘行业、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形成宣传贯彻
《办法》的强大合力。
(二)做好年度清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通力合作,对今年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总的原则是,
《办法》实施以前的从宽,实施以后的从严。清查工作在今年10月末前结束,省级检查在年底前完成。